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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看这家工厂物料盘点制度的制定

2022-04-01

第一章 目的

第一条 查明各项物料的可用程度,以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。

第二条 核对现有物料与账上记载数目是否一致,以把握物料存量的准确性。

第三条 为下期的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提供依据。

第四条 把握最低存量与最高存量。

第五条 发现不良物料、呆滞物料。

第六条 确定各项物料的真实价值,以利成本的计算。

 

第二章 盘点范围

第七条 本企业物料盘点的范围包括:材料、在制品、半成品、成品、消耗品、低值易耗品。

 

第三章 作业设计

第八条 成立盘点委员会,其主任由厂长担任,各部门主管为成员,主导指挥盘点工作。

第九条 初盘: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人员,按3人1组进行编排。第十条复盘:由盘点委员会拟定复盘人员名册,按3人1组进行编排,其中应有原初盘人员1人在内进行指引。

第十一条 抽盘:由财务、审计部门及各部门主管2人1组进行编排,进行抽查,具体名册由盘点委员会拟定。

 

第四章 实施时间

第十二条 每年进行两次,分别为6月30日及12月31日。

第十三条 盘点之日全厂停工一天。

第十四条 初盘应于盘点日上午11:00前完成,复盘应于当天下午4:00前完成,抽盘应于当天晚上7:00前完成。

 

第五章 盘点准备

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于一个月前提交盘点票需求数量(包括可能损耗数量),总务部门应提前两周采购备齐。

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召开准备会议,拟制盘点计划、初盘人员名册等。

第十七条 各部应按培训计划进行盘点培训。

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于一周内陆续进行整理、整顿、清扫、清洁工作,对盘点困难较大的部分可以提前一周预盘。

第十九条 盘点票颜色区分为:

(1)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、在制品为白色。

(2)物料消耗品为蓝色。

(3)低值易耗品为黄色。第六章盘点准备注意事项

第二十条 盘点前一周通知各供应商盘点日当天停止送货,通知客户当天停止出货。

第二十一条 所有账目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。

第二十二条 进货待处理未入账之物料应置于进货待处理区,不列入盘点。

第二十三条 呆废料应事前予以分开。

第二十四条 生产线于盘点前一周内将所剩的物料全部整理陆续退仓,已出仓而未经使用的物料应办理退仓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生产线停工后,应进行清线工作,即将停工后生产线上所有在制品完工,不允许生产线上残留在制品,然后进行整理整顿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的在制品应于盘点日前入仓。

第二十七条 生产线盘点的项目还包括:

(1)暂时无法维修好之在制品。

(2)各试验室的成品、半成品。

 

第七章 盘点实施

第二十八条 物料盘点按ABC物品分类法进行。

第二十九条 外发加工物料会同采购部人员前往供应商处,或委托供应商清点实际数量。

第三十条 物料盘点时应将盘点票填写好,数量一栏应将箱数、包数等填上,如:100箱×1000pcs/箱+50包×100pcs/包+600pcs=105600pcs。

第三十一条 物料盘点票不得更改涂写,如确要更改,需用红笔在更改处签名。

第三十二条 初盘完成后,将初盘数量记录于《盘点表》上,将盘点表转交给复盘人员。

第三十三条 复盘时由初盘人员带复盘人员到盘点地点,复盘人员不应受到初盘的影响。

第三十四条 复盘与初盘有差异者,应与初盘人员一起寻找差异原因,确认后记录于《盘点表》上。

第三十五条 抽盘时可根据盘点表随机抽盘或随地抽盘,ABC类物质抽查比例为5:3:2。

 

第八章 盘点后工作

第三十六条 账目处理:

(1)盘点抽查均未发现问题后,将抽盘数量记录于《盘点表》上,与账目核对。

(2)复盘与初盘在差错率规定以上者,均需再次盘点一次,经初盘、复盘人员共同确认,再经抽盘组人员核实后予以记录。

(3)盘点后第二天账务人员需做好《盘点盈亏表》送交财务部门。

第三十七条 问题及分析:

(1)检查呆废料比重是否过高,并设法降低。

(2)检查物料周转率高低,存料金额是否过大,当造成财务负担过大时,宜设法降低库存量。

(3)物料供应不足率是否过大,过大时应没法强化物料计划与库存管理以及采购的配合。

(4)料架、仓储、物料存放地点是否影响到物料管理绩效,若有影响,应设法改进。

(5)成品成本中物料成本比率是否过大,过大时应予以探讨采购价格偏高的原因,并设法降低采购价格或设法寻找廉价的代用品。

(6)物料盘点工作完成以后,所发生的差额、错误、变质、呆废、盈亏、损耗等结果,应分别予以处理,并分析原因,提出纠正及预防措施,防止以后再发生。

 

第九章 奖惩

第三十八条 盘点差错率:

(1)A类物料差错率为0.5‰以下。

(2)B类物质差错率为1‰以下。

(3)C类物质差错率为2‰以下。

第三十九条 奖励:

(1)所有盘点差错率在规定以下者,每人奖励30元。

(2)所有盘点无任何差错者,每人奖励50元。

第四十条 处罚:

(1)A类物料差错率在0.5‰以上者,罚款10元;差错率在1‰以上者,罚款20元;差错率在2‰以上者,罚款30元。

(2)B类物料差错率在1‰以上者,罚款10元;在2‰以上者,罚款20元;有3‰以上者,罚款30元。

(3)C类物料差错率在2‰以上者,罚款10元;在30以上者,罚款20元;有4‰以上者,罚款30元。

(4)若有两项以上物质盘点差错率超过规定者,累计罚款处理,但最高不得超过3项累计之和。

 

第十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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